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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4年10月30日 11:50:17 来源:吕梁日报 编辑:高晓强

一、强化人才支持。企业柔性引进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按企业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40%、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6万元的补助,期限3年。聚焦“985”重点产业链,定期遴选支持产业发展英才,按每人每月3000—10000元的标准补助,期限3年。把民营企业人才需求纳入全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对引进的重点“高精尖缺”人才(团队),按“一事一议”办法提供支持。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我市民营企业新引进、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全职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高校毕业生,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15000元、30000元的补助,期限3年。探索实行“事业编制企业用”,进一步解决企业紧缺人才引进难、留住难问题。支持县(市、区)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鼓励通过人才公寓、公租房等方式,解决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强化创新激励。鼓励民营企业主动对接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共性核心技术攻关,对市级立项的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获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等),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经费支持;对获批认定的省级和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补200万元、10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建设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对获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双创基地,对认定的市级双创基地,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被国家认定的,最高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科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民营企业主动对接高校(科研院所)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一等、二等奖及中国专利金奖的转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对获得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民营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的奖励,最高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四、推进“企业一件事”一次办高效办。加快推进企业开办、准营、信息变更、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破产信息核查、注销登记、档案迁移等“企业一件事”一次办高效办。(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等) 

 五、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拓展应用“吕梁政企通”,实现惠企政策“一张清单”目标管理,推动惠企政策应上尽上、应兑尽兑、直达快享、免申即享。探索开发数据产品,拓展平台数据在信贷、投资、招商等领域的应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数据局、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 

 六、强化用地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应报尽报,积极支持申报纳入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用地清单,保姆式服务、全流程协助做好预审选址、规模布局、手续办理等事项。根据国家部署,适应民营中小微企业用地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联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推进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的方式供应,降低用地成本。(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七、强化融资保障。常态化开展政银企对接合作,抓好市政府与金融机构省分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落实。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益性质定位,对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比重不低于80%。用好市级2亿元应急转贷资金,县(市、区)建立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的应急转贷资金,市县两级形成5亿元左右的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规模。设立吕融基金公司,推动一批政府性基金投入实质运作。引导市域内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推动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按规定申报享受科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当年7月预缴申报期作为享受政策的时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中华老字号”重点民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留抵退税办理时限由制造业5个工作日、其他行业10个工作日统一压缩为5个工作日;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办理时限由6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优化中小微企业跨区域迁移办理流程,降低企业办税成本。(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九、促进企业升规入统。构建“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梯次培育机制。对“个转企”成功的,在落实省专项激励政策(补助设立账户费用1200元及一次性3000元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2000元。对首次升规入统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在省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再奖励20万元;升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的,在省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再奖励5万元;连续3年的,在省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入库的民营中小企业,在省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信局) 

 十、降低用电用水用气成本。支持报装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建筑区划红线,实现“零成本”接入。对10千伏及以下电网业扩基建项目,开展配套服务,降低接电成本。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选择合适电价,降低用电成本。实行用气报装“零收费”,优化调整天然气管道连接支线管道运输价格,规范管输环节收费,减轻用气成本。实行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接入工程“零费用”。(牵头单位:国网吕梁供电公司、地电吕梁分公司、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一、常态推介项目和专利。聚焦“985”重点产业链、科技创新、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等领域,建立项目储备库,广泛征集优质项目入库,每季度公开发布一批。运用量身定制入企、设立基金融资、产业园区吸引、重大项目合作、会展活动宣传等方式,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吕梁工作站作用,定期向民营企业推介专利技术。民间资本承接的项目,参照省级、市级重点项目提供服务保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高新技术研究院) 

 十二、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对新入围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建成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对年度网络交易规模超5000万元且同比增速达50%以上、入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5—10万元资金支持。全程服务符合条件的工业类民营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设备更新项目资金,市县两级做好资金配套,推动实施一批以高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为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十三、鼓励做优做强。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获得山西省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山西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十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常态化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方面,严格执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规定,以包容审慎监管促经营主体创新。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发现损害企业利益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快速办理,对重点线索提级办理。(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十五、加强民营经济人士队伍建设。利用知名高校教育资源,每年组织20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开展高端培训;利用优秀服务机构,每年组织1000名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职工自主培训。邀请国内外资深专家和卓越企业家来吕开展民营经济大讲堂。实施民营企业接班人培养计划。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在市县两级工商联换届及调整中,重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倾斜。(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等)十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民营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涉企政策制定前征求企业家意见,或邀请企业家共同参与制定。健全领导干部包联民营企业制度。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由市委书记、市长包联服务,对投资3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由其他市级领导包联服务,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由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包联服务。坚持民营企业意见收集和民营企业座谈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把民营经济增加值、民间投资、向民营企业配置资源要素等相关指标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牵头单位:市工商联;配合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对相关举措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改革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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